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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准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8-10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字体:

为规范哈密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公平公正享受长护险待遇,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等规定,结合哈密市实际,决定开展长护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准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哈密市长护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随制度健全完善,逐步向独立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形式过渡。

(三)配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评估员和评估专家总数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评估专家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职称的评估专家不少于1人)。评估员和评估专家应具备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含)以上,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专(兼)职长护险管理人员、信息技术管理维护人员各不少于1人。以上人员均须掌握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及评估业务流程。

定点评估机构为医疗机构的,鼓励支持由其管理的家庭医生参与失能等级评估,充分发挥家庭医生熟悉了解掌握签约居民健康与失能状态的优势。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服务协议要求和符合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相关功能模块或接口标准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五)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相关功能模块的条件或具备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相关接口对接的信息系统,能实时上传评估数据并接受监管。

(六)具有符合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争议处理等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兵团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受理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评估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解除评估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五)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审核流程

(一)申请报名

1.报名时间:2026年8月10日—2026年9月10日;

2.报名方式:申请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纸质版(加盖公章)现场提交至哈密市医疗保障局2楼综合业务科;

3.申请资料

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无违法犯罪或不良从业行为承诺书。

③评估专业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聘用协议、职工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④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用房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

⑤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⑥与失能等级评估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⑦符合法律法规和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材料审核。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申请机构补充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申请机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此次准入资格。

(三)现场核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审核小组成员对机构场地、人员配置、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公示与备案。评审合格的纳入定点机构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合格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整改完成后依申请再次组织审核,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定点管理申请。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

联系电话:0902-23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