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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6-07-27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字体:

委托单位:哈密市教育局

受委托单位哈密市教育保障中心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具体规定了委托依据。

二、教育行政执法委托的职责范围

哈密市教育局主管的涉及校外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民办教育机构及个人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委托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诉讼、被申请复议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赔偿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受委托组织部分或全部委托权限;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司法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受委托条件;

2.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出委托权限的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或将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511日至202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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