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8日15时18分许,G331线巴里坤县三塘湖镇岔哈泉村附近G331道路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新A0JD0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冀AB9050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2重伤1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40余万。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哈密市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纪委监委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9·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经过调查认定,哈密巴里坤“9·18”事故是一起因双方车辆驾驶人均违法操作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石家庄润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冀AB9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石家庄润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MA********,法定代表人:丁某峰,股东:贾某辉、郝某波,注册资本:300万元整(贾某辉、郝某波各持股50%),公司地址:河北石家庄市平山县南甸镇东相公庄村村东100米,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货物道路运输、装卸、搬运服务、汽车及配件销售、机油、润滑油销售、二手车买卖、物流信息服务、汽车销售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租赁、汽车上牌、年审、年检,过户业务代理,汽车代驾服务。
2.新疆成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5********,法定代表人:王某权,股东:成某新,注册资本:20000万元整(王某权持股51%、成协新持股49%),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1452号3栋2号商铺,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项目建设单位为巴里坤水利局下属巴里坤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项目由新疆成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新A0JD0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人员系巴里坤县三塘湖防洪体系加固工程二标段务工人员。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新A0JD08号车辆驾驶人:王某坚,男,身份证号码:510823********7590,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锦屏乡。准驾车型C1E,驾驶证档案编号:652300******,发证日期:2016年04月13日,发证机关:新疆昌吉州交警支队车管所,有效起止:2016年4月13日至2026年4月13日,驾证期限:10年期,审验时间:2026年4月13日,累积记分:9分。
2.冀AB9050车辆驾驶人:胡某辉,男,身份证号:132225********3013,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龙化乡。准驾车型A2,驾驶证档案编号:130500******,发证日期:2008年1月23日,发证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有效起止:2014年1月23日至2024年1月23日,驾证期限:10年期,审验时间:2024年1月23日,累积记分:3分。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18日15时18分,王某坚驾驶新A0JD0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8人),在巴里坤县三塘湖镇岔哈泉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G331线8164公里+130米处T型路口时,与G331线由西向东行驶由胡某辉驾驶的冀AB9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新A0JD0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贾某田、王某宾、贾某甫、苟某义、杨某加共五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王某坚、乘车人杨某芳、赵某军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车辆情况
1.新A0JD0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新疆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3月28日新疆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让至王某坚,未办理过户手续(有转让协议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该起事故责任应当由王某坚承担),出厂日期:2018年3月7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3月3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3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核载5人,抵押情况:未抵押,机动车状态:五条违法未处理,共记3分、处罚金800元。车辆承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7月28日,车辆保险已过期。
2023年9月18日14时55分许,该车从巴里坤县三塘湖镇岔哈泉村道路出发,目的地至二标段施工现场,经至G331线8164公里+130米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2.冀AB9050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石家庄润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22年8月30日,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9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9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核载车货总质量49吨,经检测车辆总质量49.3吨,超载0.3吨,抵押情况:已抵押,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9月20日。
2023年9月18日11时50分许,该车从巴里坤县石头梅煤矿装载原煤由G331线K8252出发,运载目的地为甘肃古浪,经至G331线8164公里+130米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G331线8164公里+130米路段,北侧与三塘湖镇岔哈泉村道为T形交叉路口,南侧与S332线(三塘湖至牛圈湖公路)未封闭的临时停车区相交。G331线为二级公路、设计车速80km/h,G331线8164公里+710米处有限速40km/h的限速标识牌,S332线为三级公路、设计车速60km/h,岔哈泉村道为三级公路、设计车速40km/h。G331线设置T字交叉警告标志、黄色虚线对向车道分界线,S332线设置黄色虚线对向车道分界线,岔哈泉村道设置减速让行标线。G331线双向两车道,道路宽度10米,单侧车道3.75米、硬化路肩0.75米、土路肩0.5米,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天气:晴朗,视线良好。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新A0JD08号小型普通客车5人死亡3人受伤,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40余万。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9月18日15时24分,巴里坤县公安局110接大车司机胡某辉报警,G331国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巴里坤县公安局立即下达出警指令,并通知岔哈泉派出所、交警大队、120、119赶赴现场。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警情后,立即派出天山路消防救援站,共2辆消防车、1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处置。
15时35分许,岔哈泉派出所警力到达事故现场并维护现场秩序。
15时50分许,巴里坤县交警大队三塘湖中队到达事故现场并进行交通管制。
16时05分许,三塘湖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并进行救援;
16时40分许,巴里坤县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并进行救援,17时00分许,现场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7时03分许,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天山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并参与救援。
17时30分许,现场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7时45分许,1人在送往巴里坤县人民医院救治途中死亡。
18时22分许,哈密市应急管理局接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书面报告称,巴里坤县三塘湖岔哈泉村附近公路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8时44分许,哈密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书面报送事故信息。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9月18日15时22分,巴里坤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大车司机胡某辉报警后,下达出警指令,16时40分巴里坤县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17时03分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到达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市委领导带领有关市领导,市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快速召集巴里坤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会议,了解事故详情、听取处置情况汇报、部署工作任务,并组织成立了善后处理、综合协调、舆情管控、技术调查组等4个小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领导带领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交警总队等部门,于9月19日凌晨4时20分许抵达巴里坤县,全面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专业力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指导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五名小车乘车人贾某田、王某宾、贾某甫、苟某义、杨某加被第一时间送往巴里坤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小车驾驶人王某坚、小车乘车人杨某芳、赵某军三人受伤,经巴里坤县人民医院治疗后,无生命危险。对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已经完成。
(四)应急处置评估
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巴里坤县公安局接警后反应迅速,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事故信息上报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协同联动高效、后勤保障充分、处置过程科学有力、救援现场管控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
1.驾驶人王某坚驾驶新A0JD08号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载人行驶至事故现场时,未按照道路减速让行标线行驶;
2.驾驶人胡某辉驾驶冀AB9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速73公里/每小时,超速行驶。
双方驾驶人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驶,导致在国道G331线8164公里+130米路段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1.石家庄润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是对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仅有学习培训记录表,无实质性培训内容,无教育培训相关的内容记录和图片视频资料;二是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但未按照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仅法定代表人口头安排各项工作职责,无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细则,企业未对车辆发生违法或交通事故的涉事人进行教育和处理,安全管理职责和事故防范措施均未落实;三是对车辆GPS监控平台限速值设置为常态100公里/小时,事故现场道路最高限速为40公里/小时,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丁某峰,石家庄润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考取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新疆成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对项目部人员安全工作管理监督不力,对项目部务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载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对设计图纸的审定,邀请新疆农业大学交通学院、合肥大学交通设计院专家团队对G331线K8164+130平面交叉口进行技术分析,平面交叉口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G331线西向东T字交叉警告标志现场实际设置距离与设计图纸中的交叉警告标志设置距离不符,设计图纸中T字交叉警告标志为K102+130、道路左侧岔哈泉服务区标志为K102+060,设计中两个标志之间距离应为70米,而现场两个标志之间距离12米。两处交叉路口警告标志设置距离过近,驾驶员可能对交叉路口位置产生错误判断,不能及时采取制动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是S332线与G331线联络车道在初始设计图纸中是未封闭状态,在竣工验收时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巴里坤大队认为此处不封闭有安全隐患,向项目指挥部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部对相关联络车道设置混凝土隔离墩进行了封闭整改。事故现场设置的混凝土隔离墩是未封闭状态。该联络车道存在安全隐患的连接口未及时封闭,导致事故车辆长期横过道路通过此路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是根据现场调查,岔哈泉村道设置有减速让行警告标线。在岔哈泉村道设计图纸中设有停车让行标志。在事故现场未发现该标志,存在与设计图纸不符情况。停车让行标志缺失,仅有减速让行警告标线,对过往车辆警示效果不足,未能有效提醒小车司机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石家庄润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和事故防范措施。
2.新疆成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人员安全工作管理监督不到位。
(二)地方监管部门
1.巴里坤县水利局,作为三塘湖镇防洪体系加固工程直接管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涉事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日常教育培训不全面的问题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2.巴里坤县交警大队三塘湖中队作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部门,对涉事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易发生违法路段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不足,未及时治理车辆超速问题,对交通附属设施被破坏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整改不彻底。
3.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巴里坤大队,作为G331线路政执法部门,安全管理意识不强,对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路政巡查发现问题能力不足,经调取相关记录,巡道记录及安全隐患排查告知单中均未提及隔离墩被破坏现象。
4.哈密公路管理局巴里坤分局,作为G331线公路养护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巴里坤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印发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5.巴里坤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养护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水泥隔离设施项目施工完毕后,未能及时移交,发现破坏后也未及时反馈。
(三)地方党委政府
巴里坤县政府及公安局在G331线安排相应的警力,并在三塘湖镇建立临时执法点,开展对G331路段的维护,三塘湖镇政府对村民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给牲畜带反光条,配合交警开展道路安全工作,同时,按照9月3日召开的现场协调会要求,已向巴里坤县政府提交需要安装红绿灯的报告。巴里坤县委县政府和三塘湖镇党委政府依法履行了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王某坚,新A0JD0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员载人行驶至事故现场时,未按照道路减速让行标线行驶,与冀AB9050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胡某辉,男,冀AB9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行驶至事故现场时速73公里/每小时,事故现场标志限速40公里,与新A0JD0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建议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丁某峰,男,石家庄润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从业运输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哈密市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段某山,男,新疆成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哈密市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丁某,男,新疆成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员工安全工作管理监督不力,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哈密市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某凯,男,中共党员,现任巴里坤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作为负责三塘湖镇防洪体系加固工程分管领导,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对该项目车辆及人员管理负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十一项和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2.马某提·拉某甫,男,中共党员,现任巴里坤县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作站站长。未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项目开工以来,未对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履职尽责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高某峰,男,中共党员,现任巴里坤县交警大队三塘湖中队中队长。分管三塘湖辖区内路段交通秩序管理,确保道路畅通、安全等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意识不强,对易发生违法路段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不足,辖区违法多发路段巡逻工作执行不力,辖区内涉事路段经常发生货车司机超速行驶现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超速现象屡禁不止,履职尽责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十一项和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4.左某虎,男,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巴里坤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路政管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政执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对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路政巡查工作不仔细,巡道中发现隔离设施破坏行为未能及时反馈养护单位,路政执法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到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移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处理。
5.马某,男,中共党员,现任哈密公路管理局巴里坤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分管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小修保养工作,负责财务、劳动保障、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道路养护工作不到位,对发现联络通道硬隔离设施损坏情况未及时上报,也未消除安全隐患,履职尽责不到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移交哈密公路管理局处理。
6.王某军,男,中共党员,现任巴里坤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农村公路小修养护、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对养护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水泥隔离设施项目施工完毕后,未能及时移交,发现破坏后也未及时反馈。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十一项和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对以上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已将线索移交本级纪检监察部门。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石家庄润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哈密市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新疆成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哈密市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巴里坤县水利局,作为三塘湖镇防洪体系加固工程直接管理单位,责成向巴里坤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巴里坤县人民政府约谈巴里坤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
4.巴里坤县交警大队三塘湖中队作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部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管控、交通超速违法查处不严。责成向巴里坤县公安交警部门会议上作出检查,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约谈三塘湖交警中队。
5.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巴里坤大队,作为G331线路政执法部门,路政巡查力度不强、对易发生事故路段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巡查工作开展不仔细,责成向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6.哈密公路管理局巴里坤分局,作为G331线公路养护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巴里坤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印发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责成向哈密公路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7.巴里坤县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及时移交隔离设施,发现破坏后也未及时反馈,责成向巴里坤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坚决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石家庄润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当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并监督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职责和事故防范措施。
(二)新疆成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要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管理,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巴里坤县交通运输局要统筹部署、督导检查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各项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通过指导扎实开展公路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公路运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隐患问题治理清零工作。同时,加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同联动工作,统筹安排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巴里坤县公安局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部署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持续加大交通警力、车辆、装备的配备和投入;巴里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按照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要求,围绕辖区“人、车、路、企”源头隐患开展摸排推动治理,科学合理布警,加强重点道路、重点时段、重点车型管控力度,加大易肇事致祸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筑牢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巴里坤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要增强全体民辅警的安全隐患意识,加强与交警部门及交通运输部门的联勤联动,夯实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风险安全防范工作。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企业、客货运场站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动态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将重点隐患车辆情况、驾驶人有交通违法等情况抄告交通运输部门,推进全市道路运输协同治理工作。
(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巴里坤执法大队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公路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合理调配人员车辆,加大路政巡查力度,尤其要强化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查频次,对可预见的违法行为、公路安全隐患等及时进行监督管理。要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公路运营单位的联动,分析研判工作中的问题隐患,及时协商共同推动解决。
(六)巴里坤县水利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分析研判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找准存在问题短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硬措施,进一步开展自查工作,组织本系统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强化项目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
(七)哈密公路管理局巴里坤县分局要进一步加大公路养护和设施管理力度,提升公路运营安全质量水平。认真开展公路巡检、隐患排查工作,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排查抄告的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路段,要及时组织开展联合隐患排查,依据建设标准和实际情况,对整改措施认真研究,及时开展整改治理工作,有效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八)G331线K8164+130处平面交叉口在巴里坤县2023年生命安全防护工程(二期)中已将原设计中T字交叉警告标志修改为十字交叉警告标志,并按原图纸位置施工;在该处平面交叉口位置安装了信号灯。
(九)巴里坤县政府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训,正视问题、立行立改,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意识。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巨大压力,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并对事故情况进行针对性研究部署和采取专项整治措施。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明确权责清单、权责边界和责任链条,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流程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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