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哈密市伊州区“3·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9-02   信息来源:哈密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2024年3月16日6时30分许,哈密市伊州区S22线梧骆高速进疆方向52公里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鲁B3X56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冀RD5519(冀RK59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哈密市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纪委监委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3·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哈密市伊州区“3·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双方车辆驾驶人均违法操作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6日6时30分许,贾某科驾驶鲁B3X56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张某海、刘某领、马某骄3人),沿哈密市伊州区S22线梧骆高速由东向西(进疆方向)行驶至52公里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何某飞驾驶的冀RD5519(冀RK59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鲁B3X56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贾某科,乘车人刘某领、张某海共3人死亡,马某骄1人受伤,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鲁B3X56X号车辆驾驶人:贾某科,男,身份证号码:130431********22174,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双塔镇。准驾车型C1,驾驶证档案编号:130401******,发证日期:2015-03-27,发证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有效起止:2021-03-27至2031-03-27,驾证期限:10年期,驾驶证状态正常。

2.冀RD5519(冀RK597挂)号车辆驾驶人:何某飞,男,身份证号码:131025********3339,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尚屯镇。准驾车型A2D,驾驶证档案编号:131001******,发证日期:2003-09-17,发证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起止:2015-09-17至2025-09-17,驾证期限:10年期,审验时间至:2024年9月17日,驾驶证累积记4分。⠼aname="_Toc2617">

(三)事故车辆情况

1.鲁B3X56X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马某海,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3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3月30日,机动车状态:查封(抵押车,所有业务均不影响),自登记日起共违章26次,共计36分,处罚金3070元。车辆承保公司:紫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4月2日。

2.冀RD55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何某飞,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2月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2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自登记日起共违章44次,共计51分,处罚金5340元。车辆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12月14日。

(挂)冀RK597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类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9月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9月29日。

(四)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1.鲁B3X56X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行驶轨迹:2024年3月14日9时许,从河北衡水市出发前往喀什,2024年3月15日16时许行驶至内蒙古土默特左旗,3月16日4时27分许行驶至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3月16日5时10分许行驶至G7京新高速1989公里处,5时14分进入白山泉服务区停车休息20分钟,5时35分到达白山泉公安检查站并进入停车场,5时42分离开停车场进入高速公路,于6时29分许行驶至S22线梧骆高速进疆方向52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

2.冀RD5519(冀RK59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前行驶轨迹:2024年3月13日从河北省张家口出发沿京新高速行驶,前往乌鲁木齐送货,3月14日06时05分通过河北张家口宣化区,3月14日06时50分通过河北怀安县,3月14日12时58分通过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3月14日16时59分通过内蒙古乌拉特前旗,3月14日19时45分通过河北省永清县,3月15日23时29分通过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2024年03月15日23时32分通过G7K1989公里处进入哈密辖区,2024年03月15日23时38分至23时43分在白山泉检查站排队通过,23时46分通过G7K1998公里处,后继续沿京新高速行驶,而后驶入S22线。16日00时50分,将车辆停放在S22线52公里处的道路连接带休息,06时29分启动车辆从连接线驶入道路,行驶约20米左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道路情况

1.哈密伊州区辖区S22线梧骆高速于2017年7月15日建成通车,道路呈东西走向,平直,道路为沥青路面,东往白山泉方向,西往骆驼圈子方向,道路南北两侧为戈壁。现场道路全宽12米,双向四车道,道路设计时速小型客车道路限速120km/h、其他机动车道路限速100km/h、限低速60km/h,道路设有白虚线,边缘白实线,有标识标牌,同方向有两条机动车道,视线良好,全线里程134公里。

2.事故现场位于哈密市伊州区S22线梧骆高速由东向西(进疆方向)52公里处,东西走向,路宽12米,进出疆道路间距21米,单向2车道,道路平直,视线良好,沥青路面,道路无波形护栏,事发当天路面干燥,天气阴,事故发生路段有用活动栏杆封闭的上下行连接线。进疆方向28公里处设有鸭子泉服务区、89公里处设有沁城停车区。2024年3月16日,S22线梧骆高速交通流量3070辆,其中东向西1600辆,西向东1470辆。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3月16日6时31分许,驾驶人何某飞分别向“120”“110”报警。伊州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下达出警指令并向上级报告。伊州区公安局、消防、医疗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委有关领导、伊州区公安局、哈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领导先后到达现场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7时许,交通管理大队G7中队警力到达事故现场并维护现场秩序。

7时40分许,伊州区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警力到达事故现场并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8时20分许,伊州区乌拉台乡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救治,现场确认3人死亡,1人受伤,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

8时40分许,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到达现场并参与救援。

9时20分许,哈密市应急管理局接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电话报告称,在伊州区S22线梧骆高速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9时44分许,哈密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书面报送事故信息。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16日6时31分许,伊州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驾驶人何某飞的报警后,下达出警指令,8时20分伊州区乌拉台乡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救治;8时40分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到达现场处置;10时5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快速召集伊州区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会议,了解事故详情、听取处置情况汇报、部署工作任务,并组织成立了善后处理、综合协调、舆情管控、技术调查组等4个小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8时20分许,伊州区乌拉台乡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经救护医生现场确认鲁B3X56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员贾某科、乘载人张某海、刘某领死亡,马某娇受伤。受伤人员马某娇被第一时间送往哈密市中心医院救治,经哈密市中心医院治疗后,无生命危险。哈密市、区两级交警部门对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已经完成。

(四)应急处置评估

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伊州区公安局接警后反应迅速,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事故信息上报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协同联动高效、后勤保障充分、处置过程科学有力、救援现场管控有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贾某科,鲁B3X56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47岁,身份证号码:130431********2174,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事故中当场死亡。

2.张某海,鲁B3X56X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乘车人,男,43岁,身份证号130926********2437,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事故中当场死亡。

3.刘某领,鲁B3X56X号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乘车人,男,51岁,身份证号131124********1418,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事故中当场死亡。

4.马某娇,鲁B3X56X号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乘车人,女,27岁,身份证号130635********4429,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事故中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鲁B3X56X号小型普通客车3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5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鲁B3X56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贾某科,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未及时发现道路上低速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确保安全行驶。

2.冀RD55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何某飞在高速公路中央连接线违法停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中央连接线低速驶入高速公路,导致后车追尾。

(二)间接原因

伊州区交通管理大队G7中队,主要负责S22线梧骆高速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按照三班两运转模式开展日常巡逻,S22线梧骆高速全长134公里,事故发生当日,由于G7中队未能统筹协调具体工作,导致G7中队巡逻组在S22线88公里处协助风电厂车辆拉运大型机械设备通过涵洞而未完成S22线日常巡路工作,因此未能及时发现RD5519车重型半挂车在S22线梧骆高速进疆方向52公里道路连接带处违法停车休息约6小时,由道路连接带低速驶入高速公路时,引发后方车辆追尾导致事故发生。

五、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涉事的双方车辆均无所属企业单位,车辆均属于个人所有。冀RD5519号重型半挂牵引登记所有人何某飞,其营运资质属于个人资格证书,车辆GPS联网均正常。

(二)路权使用单位

2010年设计的《北京至乌鲁木齐国家高速公路明水(甘新界)至哈密段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对S22线梧骆高速道路全程134km道路进出疆方向设置一个服务区和一个停车区,符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9.0.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0-2006)6.1.1、6.2.2、6.3.2条[]的相关规定,S22线梧骆高速公路建成后,目前由新疆交投集团负责运营管理,由于新疆经济发展持续稳定向好等因素的影响,S22线梧骆高速公路现有通行车辆流量大幅度提升,服务区、停车区数量已完全不能满足现有高速公路通行量需求。

(三)道路安全监管部门单位

伊州区交通管理大队G7中队对涉事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未统筹协调好重要保障任务和日常工作的开展,对易发生违规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未及时处置违法停放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四)地方党委政府

伊州区政府及公安局从警力、装备、资金等方面持续加大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量,形成交所联动、交站联勤、警企协作、兵地配合的多方共治的交通管理体系和局领导包片、大队领导包线、中队领导包段、责任民警包点四级包联工作机制,及时研究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突出问题,逐路逐策开展专项整治,探索制定线上线下互补融合的巡防勤务机制、“交通义警”“交所联动”等工作机制,推动构建无人机巡防体系;推进实施“大小车分流”“扫码打卡”“劝导落地休息”“亮尾行动”“逐站检查”“发放安全提示卡片”“亮尾行动”“敲窗提醒”“大巴车接力护送”等有效安全管控措施;对辖区高速国省道事故多发高发、违法乱象突出等重点路段主动采取“网上盯、两头管,中间巡、固定查”勤务模式。伊州区党委政府及公安局依法履行了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贾某科,男,鲁B3X56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未及时发现道路上低速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何某飞,男,冀RD55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行驶至事故现场与鲁B3X56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建议由伊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胡某,男,中共党员,伊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G7中队中队长,负责G7中队全面工作。事故当日,未能统筹协调G7中队巡逻组在事故发生地开展日常巡路工作,对易发生违规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未及时处置违法停放车辆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十一项[]和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责成伊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G7中队向伊州区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其他工作建议

新疆交投集团负责运营管理的S22线梧骆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停车区不满足现有高速公路通行量需求的问题,建议由新疆交投集团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协商解决道路存在问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坚决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伊州区政府及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汲取教训,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举一反三,查缺补漏,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三大责任”和各项事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单位工作要主动推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交通安全工作模式,为下一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做好顶层设计,为更好地履职打下坚实基础,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推动各部门切实开展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形势稳定。

(二)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执法管控。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伊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要结合天气变化、路面施工等情况加强分析研判,排查梳理重点人、重点车、重点路存在的风险点,确定辖区事故防控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并结合“3.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国省道的重点车辆管理,将管理重点向重点路段延伸,根据交通流量变化情况,合理安排勤务,切实加大路面管控力度,重点加强高速公路连接带、长下坡路段等事故多发路段和普通国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无证、酒驾醉驾、超员、超限、超载、超速、客货混载、非法客运、占道行驶等非法违法交通行为的查缉处罚力度,提高路面综合执法率和管事率。严防因严重非法违法交通行为引发群死群伤大事故,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三)进一步全面深入开展隐患路段排查、整治。由新疆交投哈密分公司对S22线梧骆高速中央开口处进行临时性封堵,杜绝车辆在中央开口处违规停车。同时,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道路进行再排查、再分析、再整治,特别是对客运线路、日常车流通行量较大的道路中急弯陡坡、连续长坡、临水临崖、无安全防护设施路段及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道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通过对重点隐患的挂牌督办、通报责任部门整改等方式,大力推动隐患排查的整治工作提高整治率。

(四)聚焦重点宣教警示劝导。以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曝光行动”,针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重点运输企业等不同群体,借助交管12123、三大运营商短信平台以及交通安全宣传微信群等多渠道精准推送宣传警示内容;压实各级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广泛发动“巡道巡线”加强路面交通违法的查纠及教育劝导,严防违法超员、违法载人车辆出村上路,严查国省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违规停车、货车违法载人、无证驾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