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7日18时许,哈密市伊吾县S236线淖毛湖至伊吾(苇子峡至G335段)公路建设项目三标段小天山4号桥7号桥墩处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86万元。事故发生后企业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
2026年1月22日,伊吾县报送安全生产事故线索核查的核查报告,确认该起事故存在瞒报事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规定,哈密市人民政府成立哈密市伊吾县S236线淖毛湖至伊吾(苇子峡至G335段)公路建设项目三标段“10·7”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组长由副市长担任,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术组。同步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伊吾县S236线淖毛湖至伊吾(苇子峡至G335段)公路建设项目三标段“10·7”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模板工违规作业,导致模板临时固定措施失效,模板倾覆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企业瞒报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新疆广源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河北路8号二区绿景花园8栋3单元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H8HW1N;法定代表人董文建;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11日,注册资本600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等。
2021年3月2日,新疆广源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取得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3月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2024年3月25日,新疆广源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延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3月25日至2027年3月25日。
2.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乌昌路辅道8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2958321C;法定代表人王彤;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27日,注册资本64,500万元整;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等。
2024年6月5日,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2024年6月13日,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11月24日至2026年11月24日。
(二)其他单位
安徽省科兴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中安创谷科技园二期J4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9986309Y;法定代表人吴中福;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6日,注册资本400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经营范围: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等。
2023年5月22日,安徽省科兴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公路工程甲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有效期:2023年5月22日至2028年5月21日。
(三)项目基本情况与承包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S236线淖毛湖至伊吾(苇子峡至G335段)公路建设项目是自治区2025年重点项目,属于新建一级公路,全长31.232公里,包含路基、路面、桥涵及交安设施。总投资17.8249亿元。建设单位为伊吾县交通运输局。代建单位为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项目总承包情况。2025年3月31日,伊吾县交通运输局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合同并成立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236线淖毛湖至伊吾(苇子峡至G335段)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
2025年3月,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彤授权李天彬担任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经理,6月5日,项目经理变更为周昌,10月7日事故发生之时,周昌已请假并将项目部工作全盘交由副经理王江拓主持。王江拓、张运河、武凯任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副经理,张立新任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总工程师。张小龙任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安全副总监。
3.项目劳务分包情况。2025年8月5日,新疆广源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桥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新疆广源祥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项目”),由新疆广源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S236线淖毛湖至伊吾(苇子峡至G335段)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的桥涵工程项目。
谭波勇任新疆广源祥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新疆广源祥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项目一切事项;梁成才任新疆广源祥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谭德华任新疆广源祥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谭八六、李正红、唐良松、谭宏灿、段圣茂、李正伟等人均系新疆广源祥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项目施工人员。
4.项目监理情况。2025年3月31日,伊吾县交通运输局与安徽省科兴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公路第三标段监理合同,由安徽省科兴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S236线淖毛湖至伊吾(苇子峡至G335段)公路第三标段全部施工监理工作。事故发生时,安徽省科兴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正在项目工地巡查,未在事故现场,且后续未接到相关事故报告,与此次事故瞒报无关联。
(四)事故现场情况
2026年3月31日16时许,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发生现场,经现场勘察和相关人员指认,事故发生桥墩已基本建设完成,事故现场已灭失。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7日,新疆广源祥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项目现场带班工人谭八六安排李正红作为模板工,进行模板安装作业。
2025年10月7日17时许,李正红与唐良松两人开始在7号空心桥墩右墩中进行模板安装作业,桥墩外侧有两名工人(谭宏灿、段圣茂)配合完成模板安装作业。具体作业过程为,桥墩内壁李正红负责使用电焊机对预留孔内影响精轧螺纹钢穿过的钢筋进行烧制,唐良松使用32mm精轧螺纹钢穿过放置在桥墩内的铁制模板预留孔,并穿过桥墩预留孔,与桥墩外侧两名工人使用螺母对精轧螺纹钢进行固定。18时20分许,李正红使用电焊对模板内预留孔钢筋进行烧制时,发现桥墩内壁靠近左墩这一侧铁制模板开始向内倾倒,于是大声提醒唐良松,唐良松听到提醒后,及时跑进角落,面朝内壁,背朝模板,模板在倒下时砸到唐良松腰臀部,唐良松被砸后摔落在模板上。李正红未能躲避开模板的倾倒范围,被模板压在下方。
(二)事故救援情况
唐良松落在模板上后,发现李正红被压在模板下,呼喊李正红未做回应,便大声向桥墩外侧的人呼救,此时在外侧进行安全监护的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安全员杨波听到呼救声后,立刻登上7号桥墩上方梯笼,发现空心桥墩内有人受伤,于是立刻向下方正在进行安全巡视的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安全副总监张小龙进行报告;张小龙接到杨波报告后立即登上梯笼进行查看,发现一名工人在空心墩内受伤,立刻安排杨波下梯拿取放在施工现场的急救箱,并组织在现场的施工队工人谭宏灿、段圣茂等人进行救援,同时呼喊另一边的施工队负责人梁成才、安全员谭德华、带班谭八六等人到7号墩进行救援;因现场工地无信号,张小龙找到一处有信号的位置给项目部总工程师张立新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期间给项目副经理王江拓打电话未接通)。接到事故报告后,张立新立刻驱车前往7号墩施工工地,到达工地后,张立新与杨波两人将已经救出的伤者唐良松运至车上将其送往伊吾县人民医院。其余人则继续对李正红进行救援,期间没有任何人拨打110或者120电话。后续李正红被救援出来后,在现场的梁成才、张小龙等人对李正红的伤势进行判断认为其已经去世,便告知与李正红一同打工的堂弟李正伟情况,李正伟在确认死讯后,便直接与李正红的亲属联系,告知相关情况,应李正红家属要求对相关领导说明要对李正红的遗体进行保存。在此期间,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副经理张运河、王江拓、武凯陆续抵达事故现场。
新疆广源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施工队伍、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动项目部现场人员及应急处置力量救援,伤者能及时送至医院进行救治,未造成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
(四)事故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疆广源祥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梁成才向新疆广源祥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项目负责人谭波勇报告事故后,谭波勇与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副经理王江拓联系,告知王江拓事故后续由他进行处理,项目部无需参与。得到谭波勇承诺后,王江拓便未向上级公司和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张运河、武凯作为项目部副经理也未向上级公司和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谭波勇后续向新疆广源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建报告,有一名工人的赔付款需要从公司账户支出,未向董文建报告事故情况。谭波勇通过电话沟通完相关事宜后,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五)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10月13日与10月26日,新疆广源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与死者李正红家属和伤者唐良松签订赔偿协议。
1.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86.86万元。
三、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单位描述现场情况、伤者与事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结合电焊机工作原理,判断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李正红违规使用电焊机在墩身内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机搭铁线未按规定连接,临时固定铁制模板的铁丝接触部位因大电流产生打火发热,致使铁丝熔断,模板临时固定措施失效,发生倾倒,造成人员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疆广源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模板工从事电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二)新疆交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一是事故发生前施工组织方案中对空心桥墩内模板临时固定方式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对施工人员采用的双股铁丝临时固定方式未进行风险研判,未能排查出临时固定方式存在的风险隐患,二是对劳务分包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王江拓,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副经理。事故发生时,暂代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负责人主持项目部全盘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2.武凯,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副经理。负责管理工程现场生产、安全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能排查并消除劳务分包单位存在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3.张运河,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副经理。负责项目部党建、后勤等工作。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4.张立新,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总工程师。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施工方案内空心桥墩内模板临时固定方式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排查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5.张小龙,新疆交建集团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安全副总监。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能排查并消除劳务分包单位存在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6.谭波勇,新疆广源祥S236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项目负责人。事故发生时,未在项目现场履职。不能排查并消除施工队伍存在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广源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对从事电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作业等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企业瞒报事故,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2.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方案内无可靠模板固定方式和劳务分包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企业参与瞒报事故,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及违法行为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伊吾县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以此次事故教训为契机,切实做好辖区内警示教育宣传,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压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二)强化部门安全管理,抓好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伊吾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监管行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反三违作业、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跟踪闭环。切实将《自治区防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管理办法》抓好落实,强化单位之间信息共享,收到事故信息第一时间核查处理,对瞒报谎报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做到让生产安全事故不敢瞒、瞒不住。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疆广源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加强公司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事故上报的时限、流程和责任主体,避免再次出现未按规定报告事故的情况,同时杜绝隐瞒不报、迟报等行为。企业内部建立“事故上报追责机制”,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的责任人严肃处理,确保各项制度刚性执行。要强化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加强应急救援演练,一旦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拨打公安、应急、消防、卫生等部门电话请求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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