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哈密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谋划、靶向发力,集中查处了一批涉老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守法经营,现公布案例如下:
一、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新疆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免费体验激光中频电治疗仪为噱头吸引老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通过观看宣传视频、集中授课方式推销其经营的某虫草胶囊和某欣胶囊等产品,宣称某虫草胶囊具有“祛痰、降血压血糖,治疗哮喘”等功效;宣称某欣胶囊具有“净化血液溶解血栓、“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经查,涉案的某虫草胶囊和某欣胶囊均为保健食品,某虫草胶囊产品说明书标示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某欣胶囊产品说明书标示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脂”。当事人宣传内容明显夸大其产品的功效,并有治疗疾病的用语,与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性质不符。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当事人利用老年人健康需求与认知不足,通过免费医疗器械体验引流+话术洗脑,将保健食品包装成“神药”实施精准欺诈。昂贵产品不仅加重老年人经济负担,更易误导延误正规治疗。执法机关通过固定话术证据依法惩处,释放“以案释法”的震慑信号,促使商家“不敢假、不能假”,同步加强老年人健康科普,提升防骗能力,切实守护“最美夕阳红”。
二、巴里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健康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新疆某健康养生馆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暨元堂温热磁脉冲仪”理疗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以“讲课”的方式宣传:“暨元堂温热磁脉冲仪”理疗服务具有“治疗颈椎、腰椎、便秘、失眠等,能够促进血液循环、去掉身上的寒气湿气、改善腰腿疼、便秘的症状”。该店用于“讲课”的稿纸的第六页第一行写:我们是一家全国排名第1的制药级企业;稿纸第六行写:从治疗转向预防;第十五行写:“我们从制药转向预防,从药品转向食品转向特膳食品,普通食品,从药品转向治疗”。该“暨元堂温热磁脉冲仪”并未办理备案,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宣传内容明显夸大其产品的功效,并有治疗疾病的用语,与该产品功能不符。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巴里坤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当事人通过免费体验+讲课的方式,宣称该“暨元堂温热磁脉冲仪”理疗服务具有“治疗颈椎、腰椎、便秘、失眠等功效。执法机关依法惩处,教育商家加强法律意识,避免触碰法律高压线。本案的办理坚持执法与普法同向而行,保持了“坑老”行为露头就打的执法锐度,切实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伊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理疗馆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案情介绍:2025年5月16日,伊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健康理疗馆涉嫌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现场播放视频方式,对其销售的“添字牌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宣传是“血管的清道夫还是糖尿病的克星,具有止咳祛痰、镇痛抗病毒的作用,对治疗风湿、类风湿有疗效”等疾病治疗的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添字牌蜂胶软胶囊”具备上述功效的证明材料。该理疗馆的行为构成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该理疗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伊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案情评析:整治老年人药品、保健品市场乱象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经营者要秉持“诚信”的经营策略,恪守“尊老爱老”的社会公德,从销售思维上升到服务、责任思维。整治乱象,法律是兜底的底线,只有树立向善的经营理念和商业伦理,才是引领行业走向健康、可持续未来的明灯。
四、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商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某百货商行通过宣传单对其销售的某品牌功能足疗鞋宣称具有“改善身体自愈能力提高免疫力、助眠”等功效;宣传其销售的某品牌纳米滤芯富氢能量水杯宣称具有“降脂抑酸、促进代谢、提高免疫力、润肠通便、提高视力”等功效;宣传其销售的某品牌纳米能量内衣、太赫兹纳米能量护具、调理枕具有“改善血管伸缩功能、减少血管阻力、使血压下降、镇痛镇静、消炎消肿、净化血液、增强抗病能力、提高免疫功能”等功效。该店宣称生活用品具有多种疾病预防、治疗效果,却无法提供能够证明所宣传功能的科学依据和定论,其宣传内容明显夸大其产品的功效,与该产品的实际性质不符。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是典型的“伪科学营销”案例,当事人通过话术和宣传单赋予普通商品不具备的保健、治疗等功能,将普通商品“神化”,针对老年人健康需求实施欺诈,宣传的功能与商品实际用途严重不符。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本案,揭露“夸大宣传+伪科学概念”的营销套路,对规范假借普通商品开展“伪健康”营销欺诈具有示范意义。
五、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干果店网络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增加卖点,促进销售,在其销售的“洛神花”包装袋上手写“抗氧化,抗炎,降血脂,护肝,消化,利尿”的字样,在其自营微信小程序网店上宣称“洛神花,护肝抗氧化,促消化,调解心血管健康”;在其销售的“桑叶”包装袋上手写“缓解风热感冒,肺热,咳嗽,清肝明目”的字样,但无法提供具有科学定论观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为营造该商品被广大消费者广泛接受的假象,在微信小程序网店商品界面中虚构已出售2908单,经查证,该店实际在网上没有下单成交量。该店宣称其商品具有“抗氧化,抗炎,降血脂,护肝,消化,利尿”等多种疾病预防、治疗效果,却无法提供具有科学定论观点的证明材料,其行为明显夸大产品的功效,为吸引消费者“眼球”,虚构交易数量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随着网络经济的繁荣,网店已成为商品交易的重要载体,部分经营者通过网络方式对商品性能、功效、用途等进行“包装”“美化”,实质上是对诚信交易秩序的损害。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网络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虚构销量等方式来增加网店的信誉度,以“从众效应”误导欺骗消费者,进而获得更大的商品销量。虚假的刷单炒信,既是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电商平台形成不诚信的氛围,危害电商平台的商业环境,对电子商务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电商经营者唯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着眼于提升商品和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客户忠诚度和认可度,诚信守法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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