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实施部门
哈密市水利局
三、办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六、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哈密市水利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依法向哈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举报和投诉线索由哈密市水利局受理。
(一)电话投诉:0902-2232834
(二)信函投诉地址:哈密市伊州区迎宾路8号,邮编839000。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902-2232834
(二)办公地址:哈密市伊州区迎宾路8号,哈密市水利局
(三)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9:30-13:30;下午:16:00-20:00
附件:哈密市水行政执法流程图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