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审批流程 |
申请材料 |
批准条件 |
1 |
市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行业审批 |
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4号) |
1.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县(区)财政部门)提交材料。申请途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https://dljz.mof.gov.cn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予以受理; |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
3.审批机关审核材料,自受理日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
4.审核通过后生成电子证照,机构自行打印。 |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