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节约型社会,倡导社会文明,倡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布八起典型案例。
一、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哈密市伊州区西戈壁某烧烤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早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哈密市伊州区某早餐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牛肉面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密市伊州区泉水地路某牛肉面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四、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家院在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行为案
2023年4月3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密市伊州区某农家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导致食品库房存在多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五、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海鲜烧烤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8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哈密市伊州区石油新城某海鲜烧烤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伊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未在餐饮外卖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等信息的行为案
2023年4月4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州区青年北路某餐厅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未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者人数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快餐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语的行为案
2023年4月27日,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城镇某快餐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伊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川菜馆未在餐饮外卖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等信息的行为案
2023年4月20日,伊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伊吾县伊吾镇某川菜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未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者人数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伊吾县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