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哈密市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拟订市有关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规范市自然资源市场秩序,管理和监督。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市场和城乡规划及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自然资源市场和价格实时动态监测。组织研究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供给需求关系,推动市主体功能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协调发展;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承担建设项目土地和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和城乡规划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和实施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哈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对矿业权的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采矿权的依法出让、登记统计等工作,依法调处矿业权纠纷;负责组织、指导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储量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等工作;依法开展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相关工作;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监督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开展地下水资源的调查、勘查等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哈密市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市现代测绘基准建设、维护和测量标志保护;监督管理财政负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含自然资源、规划、测绘、地质等领域);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认定工作。
(十四)统一管理和协调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按规定要求,承担对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
(十六)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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