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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能(2025年)

发布时间:2025-01-27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字体:

(一)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住房保障和发展管理工作,加强对县的监督指导;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全市保障性住房资金计划安排和监管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章草案,制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落实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管理范围内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县)开展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拟订本市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景观管控相关工作;承担管理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职责。会同自然资源、人防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市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市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管理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全市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对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管理范围内抗震减灾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执行;负责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

(十二)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责任拟订全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监督指导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和法定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三)统筹推进并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体检,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拟订城市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监督指导城市棚户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政策落实、业务培训、项目实施。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四)相对集中行使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组织查处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复杂案件、跨县(区)案件。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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