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3.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职责。
4.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5.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6.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7.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8.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9.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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