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文电处理、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管理、接待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宣传、安全、信访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资产管理、后勤管理、精神文明创建、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综合业务的协调处理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二)综合执法科。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依法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认定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的工作。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及管理登记资料工作;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辖区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拟订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承担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等工作。
(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拟订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编制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全市矿业遗迹和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哈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推进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开展“多规合一”,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水域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预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等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工作。
(十)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科。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批后监督、督察相关政策、工作规划,并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巡查、督察、整改工作;负责组织权限内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负责对分局开展批后工作指导督查。
(十一)规划建设管理科。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负责制定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负责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提出初步选址意见;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配合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审核;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等其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工作;负责提出建设项目审查意见;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类建(构)筑物的规划审核监管;负责对分局有关用地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
(十二)村镇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乡镇振兴战略规划》,拟订哈密市《乡镇振兴战略规划》的政策和优惠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培训哈密市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助理员的工作;负责指导哈密市各乡镇结合国土空间管制规划编制村庄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村住房和景观风貌规划,做好乡村产业规划及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乡镇、村规划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性质、层级关系核发“两书三证”及村镇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履行规划建设监督职责;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相关规划的监督实施。
(十三)耕地保护科。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四)行政审批科。负责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负责组织完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协调政务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承担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部门权力责任清单制度有关工作;负责提出权限内的行政许可建议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
(十五)矿业权管理科。负责执行有关矿业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管理权限内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依法开展探矿权、采矿权的统计登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和要求,开展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相关工作。
(十六)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依法组织编制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县级自然资源局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开展矿业权公示、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市辖区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按照自治区矿产分级管理权限,管理非金属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七)测绘地理信息科。拟订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市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拟订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管理、共享和利用监督、测量标志保护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负责全市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市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八)计划财务科。负责自然资源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权权益有关工作。拟订有关收益分配制度,承担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投资专项。拟订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对区县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工作。
(十九)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建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及分局领导班子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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