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作风及效能建设和教育培训;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机关退(离)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信访、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与发展规划科(经济运行调节科)
组织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市经济、资源安全、重要商品总量平衡相关政策建议;办理建议提案;提出市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市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市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编制立项;提出市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闻宣传等相关工作。监测分析市经济运行态势及价格波动,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协调区域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统筹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协调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承担降低企业成本工作。
三、体改法规(行政许可)科
推进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和垄断行业改革,做好完善产权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建议相关工作;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放管服”改革工作及政务服务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等工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固定资产投资科
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政策建议;申报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负责安排市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核归口投资项目;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重大)项目投融资对接服务;研究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按照规定指导和协调市招投标工作;指导市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后评价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划、政策、工程等评估督导工作,提出相关调整建议,督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
五、经贸外资及交通运输科(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监测分析区域内外市场及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措施;承担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流通政策;编制重要商品流通计划,落实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拟订流通设施建设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建议;按权限审核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策贷款、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和境外发债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规划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分析市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贯彻推进市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制度建设;统筹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家、自治区、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交通运输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统筹市通用航空发展规划与国家、自治区、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及建设管理工作;按权限实施民航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市民航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及发展计划;协调推进民航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民航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按权限指导管理民航运营。
六、农村经济科
提出农村经济、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含畜牧、水产)、水利、林业、草原、气象、生态等行业及有关基础设施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归口重大项目布局;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安排相关项目和投资。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规划等相关工作。推进实施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七、产业协调与环资科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及建议;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及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工业投资项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拟订并协调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议;提出技术经济安全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实施重大示范工程。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土开发整治、土地利用和保护政策;协调衔接区域间的横向经济协作;协调推进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落实自治区下达的能源消费控制目标;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八、社会发展(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价格成本监审)科
负责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市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按规定承担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组织拟订市成本调查和监审制度、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各区县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九、价格收费管理科
贯彻执行价格法规、规章;协调推进市农产品和水资源价格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市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水资源价格政策;制定、调整市管理的水资源价格,指导区县水资源价格管理工作;开展价格认定和价格综合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能源价格的方针政策和调价方案,推进市能源价格改革;组织拟订市管理的能源价格管理政策建议,制定相关措施;按权限对能源价格进行管理;指导区县能源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交通运输、旅游、房地产、城市供热等领域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相关价格政策和措施;对授权各区县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实行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行为。负责价格收费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制定市和自治区授权的公益服务性收费、部分公用事业价格和相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及政策;负责实施价格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办法;负责收费清理、整顿、减负等工作。
十、能源科
负责能源综合业务工作;组织协调能源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转;提出市能源发展中长期战略和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自治区能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市能源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市能源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统筹协调能源体制改革进程中的相关问题。拟订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协调能源政务公开、督查工作;承担能源文件资料管理;组织起草能源综合性文件、重要材料;统筹协调市能源重大项目及创新项目实施。拟订实施市煤电、电网、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科技装备、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和其他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准入标准、技术规范;按权限审核上报、核准、备案市煤电、电网、新能源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统筹协调清洁能源取暖、农村电网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市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统筹开展市电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组织协调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指导电力生产调度和供应使用;组织实施发电、供电计划以及电力市场交易;开展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和保障重点用电工作;承担供电营业区管理;组织执行电力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能源科技进步和能源装备、能源行业标准实施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能源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参与市能源行业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拟订实施市能源对外开放发展规划、计划、政策;组织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能源建设;协调推进能源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进“疆电外送”、“电力援疆”等工作;协调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拟订实施市石油(包括油砂、页岩油等非常规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及炼油、管道发展规划、计划、政策;组织开展市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十一、煤炭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市煤炭行业管理措施,并负责监督管理;拟订实施市煤炭、煤层气的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组织审核上报煤炭资源开发矿区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市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产能公告登记等有关工作;协调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立项初审;负责煤炭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煤矿项目技术改造,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改善煤炭工业技术面貌;组织实施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及布局不合理的各类煤矿,依法整顿煤矿生产和经营秩序;协调推进煤炭产量供需平衡工作;负责市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动态的统计和分析;组织市煤炭行业的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二、能源监督管理科
承担哈密市油气、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参与制定哈密市电力安全生产政策、标准,统筹做好电力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粮食规划产业科(粮食安全仓储科)
贯彻落实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粮食流通、加工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向、规模以及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有关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审核并指导实施;指导粮食产业化相关工作,会同研究提出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建议,提出产业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粮油加工行业管理及全社会粮油加工业的相关统计;负责粮食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汇总粮食企业会计月报及年度决算;协调所属企业粮食收购贷款,监督粮食补贴使用等;参与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专项资金;提出军粮供应建议措施,负责网点布局规划和建设。承担所属粮油和物资储备单位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监管;指导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制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有关标准、仓储安全有关技术规范;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政务服务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粮食流通、物资储备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十四、物资储备和调控科(粮食执法督查科)
拟订物资储备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健全物资储备体系、物资储备规划、计划的建议;承担中央、自治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承担本级救灾物资采购、统计、储备和日常管理;研究提出粮油、棉花、食糖、食盐及救灾物资的储备、轮换建议和投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地方储备粮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地方储备粮油总体布局、规模和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以及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粮食购销政策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指导标准,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牵头负责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和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承担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援疆工作科(督导评估科)
在市援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市援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做好援疆年度投资计划的平衡对接,协调推进援疆项目,跟踪掌握援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配合做好援疆绩效综合考核评价相关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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