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级预算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第一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新财债〔2021〕11号)要求,哈密市2021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22.5亿元,其中:新增一般债务限额8.5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14亿元。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市政和产业园区、国家重大战略、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充分发挥政府债券支持哈密市经济社会发展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哈密市依照自治区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二、2021年哈密市第一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按照自治区批准的我市2021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22.5亿元,市财政局编制了哈密市政府债务限额调整方案,其中:
市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2.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0.2亿元,专项债务12.1亿元;
伊州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6.7亿元,其中一般债务5.8亿元,专项债务0.9亿元;
巴里坤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2.1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6亿元,专项债务0.5亿元;
伊吾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4亿元,其中一般债务0.9亿元,专项债务0.5亿元。
三、哈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一)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照自治区批准的限额,根据新增政府债券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和此次政府限额分配情况,调整我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在调整预算基础上增加“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8.5亿元,其中市本级0.2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在年初预算基础上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14亿元,其中市本级12.1亿元。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相应在年初预算基础上调整增加“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支出”8.3亿元,市本级调整增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2亿元,调整后的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相应在年初预算基础上调整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1.9亿元,市本级调整增加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2.1亿元,调整后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平衡。
(二)市本级安排地方政府债券项目情况
市本级安排地方政府债券12.3亿元,其中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0.2亿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2.1亿元。项目分类如下:
1.新增一般债券项目0.2亿元。其中2021年哈密市02项目0.1亿元,哈密市第三中学风雨操场建设项目0.1亿元。
2.新增专项债券项目12.1亿元。其中,S519梧桐大泉—沙泉子公路连接线建设项目6.6亿元,S238线汉水泉—下涝坝公路建设项目5亿元,哈密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0.5亿元。
(三)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计划
一般债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42号)要求,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一般债务还本支出根据当年到期债务规模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一般债务利息根据一般债务规模、利率等情况列入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专项债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43号)和《关于加快自治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债〔2020〕20号)要求,项目单位承担专项债券偿还责任。一是由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分年平衡方案,全面反映项目收入、支出、举债、还本付息及资产等信息,并将其分年纳入预算管理,按既定方案,及时向国库缴付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二是健全专项债券偿债保障机制,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优先偿还专项债券本息。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四、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督和管理
为确保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运行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规定,将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申报、审批、绩效评价、监督,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加大对各区县的指导力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监控,防范、控制、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一)全额纳入预算管理。2021年哈密市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全额纳入市本级和各区县预算管理,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下达,严格预算约束和执行。
(二)严格履行偿债责任。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成功后转贷各区县安排使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债券资金的还本付息。各级政府将统筹地方财力,制定还款计划,按规定及时归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严格履行偿还责任。
(三)全面实施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推进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项目滚动管理和绩效管理,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
(四)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一是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用途和申报的项目,在债券发行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年底前全部形成实际支出,不得滞留沉淀,不得结余结转,造成资金闲置。二是财政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券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用途、未及时使用的,按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各部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债券资金。对未按要求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同级党委和政府,严格追究责任。
附件:附件1 1-1截止2021年3月哈密市政府一般债务限额、余额情况表
附件1 1-2截止2021年3月哈密市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余额情况表
附件1 1-3截止2021年3月哈密市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含一般债务限额、余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余额)情况表
附件2 2021年3月哈密市本级新增债券安排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