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4〕40号)文件要求,现下达你单位2024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9027,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1),用于做好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已于2023年12月提前下达了部分2024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新财社〔2023〕213号文件),本通知明确的2024年基本药物制度应补助资金,扣除提前下达数后即为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科目,支出列“2100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相关科目。请各县(区)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到项级科目,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请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规定,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此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县(区)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括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请各县(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
1.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哈密市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