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1),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新财综〔2024〕36号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补助资金暂列入“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三、各区(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哈密市财政局 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公开)
抄送:本局预算科
哈密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