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和坚决遏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国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范围为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违法行为。
第三条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采取电话、信件、电子邮箱、来访等方式向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举报违法线索,也可以通过公安110举报电话、市长热线12345进行举报。
第四条接到举报线索后,哈密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对线索进行调查核查,并作以下处理。
(一)对查证举报线索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对查证举报线索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向举报人进行告知。
(三)对查证举报线索存在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生产经营单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秩序等情况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线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范围;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哈密市行政辖区内;
(三)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和具体的违法事实;
(四)举报线索事先未被自然资源部门掌握;
(五)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且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对应当给予奖励的,由哈密市自然资源局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2000元奖励;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证据的给予5000元奖励;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证据和协助案件办理的给予10000元奖励。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给予2000元额外奖励。
(三)举报线索涉及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另加奖10000元。
(四)涉及非法采出矿产品的,另给予处置矿产品价值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第七条经举报人同意领取奖励的,在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后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奖励意见,奖励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市自然资源局核拨奖励资金,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向举报人通知领取奖励,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九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局核拨奖励资金,市自然资源局发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拨付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参与线索举报受理、案件办理及奖励的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及线索需要保护的,将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局建立举报奖励台账及档案,对举报奖励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对举报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奖励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密市行政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由哈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