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发改价格〔2026〕9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哈密市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床位费:含衣被、空调、取暖、卫生及其他杂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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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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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级、伊州区级公办养老机构 |
元/月 |
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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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县、伊吾县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
元/月 |
450 |
(二)护理费: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中规定的老年人能力等级(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分别定价。
1.哈密市级、伊州区级公办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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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护理等级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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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能力完好 |
元/月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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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失能 |
元/月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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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失能 |
元/月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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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失能 |
元/月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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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失能 |
元/月 |
1300 |
2.巴里坤县、伊吾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收费项目 护理等级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护理费 能力完好 元/月 200 轻度失能 元/月 300 护理费 中度失能 元/月 400 重度失能 元/月 800 完全失能 元/月 1300
(三)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可根据运营情况在指导价基础上浮动,下浮不设限,上浮不得超过10%。
公办养老机构应规范收费行为,不得随意、频繁调整收费标准,不得拆分项目变相涨价。收费调整须满足以下条件:
1.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不得短期多次涨价,价格下浮不受此间隔限制;
2.调价前需提前30日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入住老年人及家属意见;
3.调价方案需报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三、相关要求
公办养老机构需严格执行既定收费标准,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同时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及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自治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密市民政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