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哈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现将《哈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密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0月13日
哈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科规〔2025〕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等规定,结合哈密市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及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哈密市科技发展规划设立,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哈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级项目,由本市负责管理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条 项目是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的基本单元。课题是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项目可下设若干课题,课题间应紧密联系、研究内容不交叉重复。
第三条 市科技局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定向择优、滚动支持等遴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业主制”等组织模式。项目立项和资金支持方式分为事前立项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综合评价后补助、以赛代评后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和参与相应项目(课题)。
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参与评审论证的专家,需按要求实行回避制度。产业化类项目可视情况邀请企业专家参与评审。涉及学科交叉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包含所涉及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形成项目推荐名单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综合考虑专家意见、科技工作重点、项目实施基础等因素进行形式审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答辩评审实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项目技术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不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根据需要,可对项目单独组织预算评审。
第十三条 答辩评审结束后,市科技局可根据项目实际开展现场考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立项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结合现场考察评估结果、答辩评审意见、哈密市重大科技创新工作部署、技术未来发展方向等维度,经局长办公会审议拟立项项目。拟立项项目通过哈密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通过公示处理;对异议成立或核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不予立项,并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拟立项的项目需要修改申报书的,申报单位应根据答辩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
申报单位如在申报书修改过程中,存在擅自调低主要考核指标、变更实施地等行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书的提交,市科技局可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就申报书内容和市科技局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申请放弃立项资格。
第十六条 对通过公示的项目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以下简称“党组会”)审定。党组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立项文件作为签订合同和拨付资金的依据。
市科技局应合理安排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流程,加快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与市科技局三方共同签署项目合同书(定向委托项目不需推荐单位)。项目合同书(含经费预算书、项目绩效目标表)以项目申报书、立项文件为依据,是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在合同书填报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考核指标等,如有变更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填报,经推荐单位审核完毕并签字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合同书签订程序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立项,市科技局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逐级拨付财政项目资金。资金不得拨付与项目无关单位。
对无故拖延资金拨付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发函督促、约谈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暂停项目后续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对于绩效监控、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评估、监督检查、审计检查、第三方绩效评价中,存在结果较差、资金执行率低或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后续拨款、财政预算资金总额调减、撤销或终止项目等处理方式。
依规无需进行中期评估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填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等考核资料,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开展审核。审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拨付后续财政资金。
对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事前立项事前补助类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年度考核;项目承担单位须同步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如项目当年已实施中期评估或组织验收,不再另行开展年度考核。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依据评估、考核结果按规定落实。
第二十一条 重大调整事项原则上不予批复。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审批。变更期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以调整事项为由,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重大调整事项适用情形如下:项目实施周期、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以及由上述情况导致的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等资金调整事项。
距项目实施期满不足3个月(含)的不得申请项目延期;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实施期过半之后才可提出申请。距项目(课题)实施期满不足6个月(含)的不得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
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出国(境)、伤病等原因申请变更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项目。
对申请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市科技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涉及严重失信的调整事项要依规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实施中需作出重要调整的,根据调整事项内容报市科技局审批或备案。重要调整事项如下:变更推荐单位,新增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等资金调整事项。
距项目实施期满不足6个月(含)的不得申请增加参与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作出撤销决定的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将承担单位、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二)对未开展实质研究、骗取立项、严重违规的,应当退回全部财政资金;对已开展部分合规研究工作的,开展清算,退回未合规支出、结余以及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
撤销决定适用情形如下: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及财经纪律等,情节严重的;承担单位倒闭、破产并长期失联的;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承担单位、负责人不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由于承担单位、负责人主观故意或科研失信等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资金使用违反有关资金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其他经认定有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对作出终止决定的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
终止决定适用情形: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承担单位停产、注销、吊销、重组等,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被法院依法执行,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因客观原因造成合作关系、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项目变更审核不通过且无法继续实施或无法按期完成的;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下设课题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不能继续实施或无法按期完成课题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课题承担单位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事前立项的项目(课题)需进行验收。根据科技计划的特点及资金支持额度,项目(课题)验收可由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推荐单位组织开展。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验收时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应合并进行。下设课题的项目,应在对课题完成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方式一般采用会议验收,也可采取网络评审验收,必要时应组织实地勘验。项目(课题)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验收会议场所、会议标准及验收专家咨询费,严格依据自治区及市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资金支出纳入项目(课题)资金预算。
第三十一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和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含)以上的事前立项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自主选择在科技部备案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形成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其他项目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资金决算表。
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验收: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关键考核指标的,总体上完成合同书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资金管理使用混乱,未按资金来源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等重大问题的。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且情节严重的。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或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的。承担单位或项目科研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专家组认定不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下设课题的项目,有一个课题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项目整体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资金项目,结余和使用不合规的财政资金由承担单位退回市科技局;下设课题的项目,所有课题结余和使用不合规的财政资金退回市科技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将不予财政资金补助。
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下设课题的项目,有一个课题验收结论为“结题”,可根据整体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结论。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资金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将财政结余资金退回市科技局。下设课题的项目,项目结论为结题,所有课题结余资金退回市科技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将不予财政资金补助。
对下设课题的项目,因课题不通过验收导致项目整体不通过验收的,对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按本条款处理,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酌情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验收时需限期整改项目,推荐单位应督促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再次提交验收申请。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的,按照不通过验收处理。对需整改的项目,验收完成时限顺延4个月。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加强对受委托部门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视情况对委托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提高验收质量。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达整改意见书并暂停其验收资格,对存在虚假验收的进行追责问责。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
第三十七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免责机制。对符合尽职免责机制的项目按结题处理,实施主体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不影响再次申请项目。
第三十八条 对于按规定应退回的项目(课题)财政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缴入市科技局账户,由市科技局汇总后统一上交市财政局。
承担单位或者负责人拒不退回财政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涉密项目,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市级保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