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发改价格〔2026〕14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5〕4号)要求,为规范哈密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行为,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经哈密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哈密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乳儿班650元/人·月,托小班550元/人·月,托大班500元/人·月,混合班550元/人·月;
2.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乳儿班1600元/人·月,托小班1300元/人·月,托大班1150元/人·月,混合班1300元/人·月;
3.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500元/人·月;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1150元/人·月。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政府指导价。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可指导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结合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各项政府支持力度情况,在最高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下浮执行。
二、相关要求
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应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5〕4号)要求,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拆分项目变相涨价、违规关联收费。
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投诉渠道等信息。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哈密市教育局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