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检查事项和依据

哈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04
来源:哈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量:
打印
分享:

哈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单位:哈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574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备注

1

哈密市工信局

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5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发布,201561日实施)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2410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2511日起实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

哈密市工信局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12月国务院令第190,201118日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按照自治区工信厅制定的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3

哈密市工信局

对盐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12月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相关信息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