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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国动办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8-11
来源:哈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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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备注
1 哈密市国动办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查询。
2 哈密市国动办 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查询。
3 哈密市国动办 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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