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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6-07-02
来源:哈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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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规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第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网络安全综合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公安机关和保护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每年统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责令运营者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5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六条第二款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法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统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网络数据处理者及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
      
第五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及其相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网络数据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
    
(三)检查网络数据安全措施运行情况;
    
(四)检查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6 工业节能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规章】《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督管理,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电力、煤炭、建材等主要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
       
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统一的节能规划和能源利用计划,鼓励园区内的用能单位采用热电冷三联产的能源供应模式。

7 对盐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 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稀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扣押违法活动相关的稀土产品及工具、设备,查封违法活动的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9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10 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全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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