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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6-07-02
来源:哈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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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标准
1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1.是否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2.
是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3.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4.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是否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6.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2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等。
3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按照国家禁化武办下发的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事项表,严格对标对表开展检查工作。
4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网络安全综合检查 1.是否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
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
是否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
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5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1.是否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2.
是否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是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是否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是否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4.
是否定期梳理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识别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并形成本单位的具体目录。
5.
是否将本单位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6.
通过间接途径获取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是否与数据提供方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承诺书等方式,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6 工业节能监察 1.是否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2.
是否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3.
是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4.
是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5.
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6.是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7.是否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8.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9.是否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10.是否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11.是否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12.是否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14.是否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相关规定;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7 对盐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的监督检查 1.是否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2.
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3.
是否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4.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批发销售业务的范围是否与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载明的批发区域一致,并执行业务行为发生地盐业主管部门对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的管理要求。
5.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受委托加工食盐是否完整标注委托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受委托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6.
食盐定点企业是否按照不得委托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工食盐,不得受非食盐定点企业委托生产加工食盐,不得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生产地址之外的地点生产加工食盐要求开展相关生产活动。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8 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
是否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
3.
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是否从事冶炼分离。
4.
稀土综合利用企业是否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5.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9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1.企业是否建立识别码管理内部制度,实现全流程有效管理;
2.
是否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完成注册、产品型号备案,并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完成其识别码的产品信息系统备案;
3.
识别码编码规则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10 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1.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是否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2.
是否对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在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编码是否唯一、准确,标识是否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3.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
4.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5.
动力电池企业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回收义务;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回收义务;
7.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以及作业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8.
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9.
是否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10.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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