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政资中心、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领域试行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自2025年6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平台交易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住建、水利、交通、农业农村等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投标人使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接受投标人以“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以下简称“信用承诺函”,见附件)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的,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除法定例外情况,在有效期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撤销撤回。信用承诺函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及法律责任。
二、试行内容
(一)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记录
本通知所称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投标人未按信用承诺函如期兑付应当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而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超过兑付现金投标保证金承诺日未兑付的,招标人即可记录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反馈行业监管部门汇总,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平台公示。
(二)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示
1.如投标人自兑付现金投标保证金承诺日起,延期15天之内(含15天)兑付现金保证金,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信息记录公示期为三个月,自兑付现金投标保证金承诺日次日(工作日)起算(下同);延期30天之内(含30天)兑付现金保证金,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信息记录公示期为六个月;延期超过30天兑付现金保证金,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信息记录公示期为一年。
2.招标人通过诉讼实现现金投标保证金兑付的,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信息记录公示期为两年。
(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信息记录的运用
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信息记录公示期满后一年内,相关经营主体参与市内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不再享受减免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优惠政策,必须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不收投标保证金项目除外),否则视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试行要求
(一)招标人(代理机构)
2.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标人
1.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存在履约不良行为的,并在被记录有效期内的投标人,自动丧失使用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资格,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均可拒绝接受其使用信用承诺函。
2.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信用良好,其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采用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出具信用承诺函。以个人名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暂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3.投标人应当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递交招标人,除法定例外情况,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撤回(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
(三)其他各相关方
1.各区县违反信用承诺的投标人信息由各区县行业监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至市级行业监管部门。
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完善电子交易系统,做好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工作技术支撑;负责汇总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行业投标人的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记录信息,及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示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记录信息。
3.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各行业投标人的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记录信息,及时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记录信息。
4.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修改招标文件模板中投标保证金、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等相应条款,增加信用承诺函格式模板;负责监督本行业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运用。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信用中国(新疆·哈密)”网站公示工程建设领域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记录信息。
本文件自2025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间国家、自治区对投标保证金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试行期结束后,不影响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信息记录公示及对相关违反承诺行为的后续处理。
附件: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格式)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