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行范围
自2025年6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平台交易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住建、水利、交通、农业农村等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投标人使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二)试行内容
招标人接受投标人以“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的,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除法定例外情况,在有效期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撤销撤回。信用承诺函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及法律责任。
(三)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相关投标人超过兑付现金投标保证金承诺日未兑付的,其失信记录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及“信用中国(新疆·哈密)”平台公示,公示期3个月至1年不等,公示期内失信企业不得参与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公示期满后一年内,相关经营主体参与市内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不再享受减免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优惠政策,必须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不收投标保证金项目除外),否则视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