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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16
来源:哈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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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期发布实施。为便于社会各方面和公众了解,现做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提升哈密市综合防护能力,加强哈密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明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职责、维护标准、使用要求和监督检查机制,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以及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设置和安装,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在关键时刻能够准确、迅速地发挥作用,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此编制本规定。

二、编制过程

2024年10月21日以来,哈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向自治区国动办、市、区县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向12家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其中7家单位(部门)无意见建议,4家单位(部门)提出7条反馈意见建议。其中5条反馈意见予以采纳,2条反馈意见不予采纳(详见附件)。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23日通过哈密市政府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2024年12月3日向市政府报送《关于审定印发<哈密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请示》,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规定》初稿。于2025年1月9日哈密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于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原则。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的,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不少于10平方米的警报通信设施专用房,房内需有独立220伏交流电源,支架须搭建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空旷区域。

(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义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按照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要求,指定专人每月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使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和要求易地安装,所需费用由拆除方承担。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应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严禁推诿、拒绝和阻碍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工作。

(三)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权限。战争期间,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由人民防空指挥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和平时期,如发生重大灾害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区域重大突发事件时,警报信号发放由人民政府决定。

(四)法律责任。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咨询机构:哈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咨询电话:0902-225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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