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哈各单位:
《哈密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已经哈密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哈密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哈密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信号线路、后备电源和设备用房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事先有所准备并统一采取防范行动而实施的音响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用声音长短组合来区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二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维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检查指导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提供有关器材和安装、维修技术指导,办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报废、更新、迁移审批手续,组织实施警报发放和试鸣等工作。
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性能,使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一旦发现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根据上级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挥下实施统一控制形式的警报信号发放。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人民防空警报日常维护管理制度。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要每月开展维护检查;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巡查;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巡检工作,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三章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
第十二条战争期间,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由人民防空指挥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和平时期,如发生重大灾害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它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时,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无线电通信、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在网络、频率等方面提供优先保障,确保警报信号传递、发放顺畅稳定。供电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安装、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含试鸣)时,各新闻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告知和宣传报道工作;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户外电子显示屏等管理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告知及同步发放工作;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应当协同做好告知及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按照下列规定传递、发放: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三)解除警报:连续鸣响3分钟。
第四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安装、迁移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及安装工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拒绝、干扰和阻挠。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如因施工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要求易地安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拆除、迁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迁移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重要经济目标应当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并制定本单位鸣放警报信号预案,报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其自建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纳入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第十九条施工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第二十条需要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新建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和终端控制线路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相关经费由建设主体单位承担。
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相关经费由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章人民防空警报专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审批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置规划要求审查人民防空警报器设置点。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应在建筑物顶层配建设施专用房,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及附属设施,应与地面建筑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到位。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须为独立房间(建筑物顶层或接近建筑物顶层),建筑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净高不低于2米,且布局合理、功能齐全、通风良好、供电系统配置到位。房间门窗需同步安装到位,门洞净宽不小于0.9米,净高不低于1.9米,应配备防盗门且自带落锁功能,房间至少配置一扇窗户并安装好防护窗,防护窗不应阻碍窗户正常关闭。
(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内部墙面应当进行刷白。房内须配有独立的220伏交流电稳压接地电源及电源箱(功率大于4千瓦,具备漏电保护、过载保护)和照明系统,应配置一个带网络面板的RJ45网线接口、一个RJ11电话线接口和三个五孔电源插座。房间墙面应预留两个直径为50毫米的电源走线孔,该电源走线孔距离房间外部地面30毫米处形成内高外低开口。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与人民防空警报专用房在同一平层,要求电源走线孔应预留在面向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的墙面一侧,便于线路最短距离连通;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设置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房顶,要求电源走线孔根据现场情况以便于施工的原则,预留在房间门或窗一侧墙面,应避免在建筑物外墙面预留电源走线孔。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安装:
(一)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须搭建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空旷区域。要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用水泥固定于室外安装区域中央(支架底端应预埋在长1200毫米、宽1200毫米、高150毫米的混凝土基座内进行固定,混凝土基座应内置6毫米钢筋,三横三竖成“井”字型固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四周距离安装区域边缘最窄处不应低于2米(须远离建筑大楼外墙)。
(二)在室外安装时,要求距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3米范围内不应存在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和阻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声音传播的障碍物,或距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1—3米范围内障碍物高度应低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顶端400毫米,安装好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须有地线连接。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安装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房顶,应根据施工安全要求在墙面合理安装固定爬梯,便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和巡检。
(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须采用长40毫米、宽40毫米、厚4毫米角钢前后焊接而成,支架顶端上侧条各开3个安装孔,四个方向共计12个安装孔。具体开孔标准为:在每侧中心位置开1个孔径10毫米的上下贯穿孔眼(或8毫米腰形孔),距中心孔左右100毫米位置(孔距中心对中心)各开1个孔径10毫米的上下贯穿孔眼(或8毫米腰形孔)。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支架应采用镀锌角钢或在人民防空警报支架裸露部分补刷防锈漆。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验收与主体工程项目联合验收一并进行。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哈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