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哈密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16
来源:哈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访问量:
打印
分享:

《哈密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期发布实施。为便于社会各方面和公众了解,现作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提升哈密市综合防护能力,加强哈密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明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职责、维护标准、使用要求和监督检查机制,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以及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设置和安装,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在关键时刻能够准确、迅速地发挥作用,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此编制本规定。

二、编制过程

2024年10月21日以来,哈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向自治区国动办、市、区县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向12家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其中7家单位(部门)无意见建议,4家单位(部门)提出7条反馈意见建议。其中5条反馈意见予以采纳,2条反馈意见不予采纳。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23日通过哈密市政府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2024年12月3日向市政府报送《关于审定印发<哈密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请示》,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规定》初稿。于2025年1月9日哈密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于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厘清责任分工明确了各级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规定了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发现设备异常立即报备、配合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巡检等义务。

(二)明确发放权限说明了在不同情况下发放警报信号权限的单位也不同,战争期间由人民防空指挥部或者上级机关统一发放,和平时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规定了无线电通信、供电部门、新闻媒体单位及通信运营商要予以协助,做好配合工作。

(三)完善备案流程强调了重要经济目标应当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制定本单位相应预案,并向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说明了若因施工建设确需拆除、迁移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地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拆除或迁移,拆除、迁移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迁移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工作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

(四)规范建设标准。明确了要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的建筑物楼顶设置一个建筑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净高不低于2米的警报设施专用房,并按照《规定》里要求的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附属设施。

规定处罚对象说明了构成“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以上三种情形的单位或个人,由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策咨询机构:哈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咨询电话:0902-2253877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