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61350-5/2020-00022
  • 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20〕4号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发文机关:哈密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0-05-11
  • 发布日期:2020-05-12

关于印发《哈密市自备水源井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2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哈密市自备水源井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11日


哈密市自备水源井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密区域内除农业生产生活外的自备水源井。自备水源井包括供自身生产生活绿化用水源井(以下简称自备井)和应急状态下启用的水源井(以下简称应急井)。

第三条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使用自备井的,自本办法施行起一年内改接地表水供水管网,原有自备井转为应急井,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的自备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作为供水水源予以保留,严格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执行。此类自备井待地表水供水管网满足用水条件后予以替换,将自备井转为应急井,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自备井、应急井均由用水户承担井电双控设施安装、远程控制设备运行维护等费用,并做好水源井及自用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六条自备井的使用管理方式:

(一)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

(二)每年12月30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执行审批用水计划;

(三)按时缴纳相关水利规费,执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四)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并配合实施应急供水。

第七条应急井管理使用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建立应急井登记台账,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井取水计入年度用水总量。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启用应急井:

(一)供水发生意外事故、供水量不足或用水中断,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生火灾、地震等重大灾害;

(四)其他须应急供水的情形。

第九条特殊情形下启用应急井,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结束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核后出具同意取水意见书;

(三)取水结束后由用水户恢复原状,所在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使用原由、时间、用水量及同意取水意见书等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非法取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擅自启用应急井的;

(二)未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三)未在限期内接入地表水供水管网的;

(四)未安装井电双控设施或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取水行为。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哈密市自备水源井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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