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已经哈密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哈密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新政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密市知识产权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激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
第四条 激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引领创新驱动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导向作用。
第二章 激励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激励对象为哈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等。激励对象须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激励的知识产权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同一项目仅限申请知识产权激励1次,获奖项目以最高奖项进行申请。同一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申请激励资金。
第三章 激励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新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给予2万元激励资金;通过PCT专利新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给予2万元激励资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将专利转化运用的,每备案一件专利,给予1万元激励资金。
第九条 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3万元激励资金;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激励资金。
第十条 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激励资金。
第十一条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10万元激励资金;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给予5万元激励资金;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3万元激励资金;新获得自治区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激励资金。
第十二条 引导和扶持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激励,每家企业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新获批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立项实施的专利导航项目,给予20万元激励资金;新获批自治区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立项实施的专利导航项目,给予10万元激励资金;新获批自治区专利实施项目的,给予10万元激励资金。
第十四条 新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给予3万元激励资金;新获得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给予2万元激励资金。
第十五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0万元激励资金;获得商标品牌示范的,给予2万元激励资金;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给予1万元激励资金;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5万元激励资金;新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10万元激励资金(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同一产品只激励一次)。
第十六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给予20万元激励资金;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批准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给予10万元激励资金。
第十七条 被授予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给予10万元激励资金;对成功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名单的,创建期间给予2万元创建经费。
第十八条 引导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对成功入选国家级创建名单的试点城市、试点县,在创建期间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创建经费;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激励资金。
第十九条 引进和新开办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示范机构的,给予20万元激励资金。
第二十条 对上一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3000元激励资金,每家机构年度激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万元;开展知识产权培训20次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5000元激励资金。
第四章 激励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激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哈密市知识产权激励资金申请表》;
(二)单位需提交法人证件,个人需提交身份证件;
(三)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具体通知或批文、专利证书、专利权有效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激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与凭证必须详实可靠,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验证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激励资金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
(一)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受理辖区内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向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二)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三)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审批拨付激励资金;
(四)激励资金采取年度预算总额控制,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安排拨付,当年预算未安排的,在下一年度予以拨付。当年激励资金如有结余,由市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二)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激励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激励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哈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工作。知识产权激励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对挤占挪用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对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领取激励资金的,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激励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