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市市监罚送告〔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5-20   信息来源: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新疆胜禹圣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于2023年7月12日、2024年7月8日被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后,当事人未补报年度报告,未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且通过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电话联系等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4年10月9日本局发布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度报告的公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本局2025年3月28日在哈密市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哈市市监罚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且通过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电话联系等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2025年5月12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

通过登记住所、电话联系等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