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胜禹圣劳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3月2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新疆胜禹圣劳务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分别于2023年07月12日、2024年07月08日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示,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期间,你公司未补报年报,未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且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电话核查,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罚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哈市市监罚告〔2025〕1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告知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川将、阿尔达克·包拉提 联系电话:0902-2232093
联系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14号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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