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相关规定,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引导我市居民合理节约用气、促进公平负担,结合实际,制定哈密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基本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稀缺程度。
坚持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
坚持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综合考虑人口生育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源供应价格和居民用气特点等,制定哈密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实施方案。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用气为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用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分档气量的确定
1.居民生活分档气量
第一档用气量为0-300立方米/年·户(含300),按覆盖区域内80%的居民家庭用户(扣除空置户)年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第二档用气量为300-420立方米/户·年(含420),按覆盖区域内95%的居民家庭用户的年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420立方米/户·年的部分。
居民阶梯用气量每户按4口人计算(不足4人按4人计算),对于家庭实际人口多于4人的,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燃气公司申报,居民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人用气量70立方米/年,依次类推。
2.居民独立采暖用气分档气量
第一档用气量0-1800立方米/年·户(含1800),覆盖80%以上居民家庭独立采暖用户采暖期平均用气量。
第二档用气量1800-2700立方米/年·户(含2700),覆盖95%以上居民家庭独立采暖用户采暖期平均用气量。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2700立方米/年·户的部分。
对于采暖用气和生活用气未做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其分档气量应由居民生活分档气量和独立采暖分档气量合计构成。
3.特殊用户气量
对学校(幼儿园)、养老托育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不执行阶梯气量。
(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执行本地公布的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水平。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2倍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5倍的比价。
根据《哈密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哈市发改价格〔2023〕5号)相关要求,按照居民气价调整周期,经成本调查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当达到联动启动条件时,按程序适时调整气价,届时第一档至第三档气价随执行气价的调整而调整。
(三)计价方式及周期
气价结算以“年”为缴费周期(以居民阶梯气价发文执行之日起计算),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当缴费周期内累计用气量达到年度阶梯气量第二档基数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居民用气阶梯气量从居民购买环节予以计量,供气企业针对不同的燃气计量设备,通过供气系统化管理平台在购买环节根据分档气量实现价格比例,用户按照当年实际购买的气量执行相应的阶梯气价。
四、工作要求
(一)阶梯气价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二)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考虑到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低收入群体不执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气价水平执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增加补贴或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供气企业要加强与民政部门联系,做好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群体的信息共享,切实将低收入群体供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天然气价格政策、实行阶梯气价重要意义等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准确解读政策意图,正确引领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哈密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顺利实施。
本方案由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