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升物资使用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制定了《哈密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哈密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密市应急管理局
哈密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1日
哈密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和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哈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救灾物资(以下简称“市级物资”)是指按照救灾物资购置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专项用于支持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国家、自治区划转给市级使用的中央级救灾物资、自治区级救灾物资以及已转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的社会捐赠或其他类物资。
市级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
第三条 市级物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定点储存、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市级物资物权归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编制储备保障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物资购置、维护更新和储备管理等相关经费保障,组织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对市级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调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市级物资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存储安全;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级物资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包括委托管理市级物资以及承担前置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按要求负责市级物资日常管理,落实市级物资储备轮换、验收入库、日常保管、出库调运等有关工作,并对市级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五条 市级物资购置按照缓急程度分为年度购置和应急购置两种方式。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救助应急预案,以能够满足市级自然灾害救助I级应急响应保障需要为基本标准,研究确定本年度市级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和技术要求等)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批准的购置计划组织并落实采购任务。
第六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险情需应急追加采购救灾物资时,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应急购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或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采购物资要求标准组织实施采购,采购任务完成后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开展验收工作。承储单位应做好验收入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八条 市级物资采取政府实物储备和委托企业储备两种方式。政府实物储备由财政资金出资保障,原则上储存在市级或县(区)救灾物资仓库内。委托企业储备主要针对不宜长期储存或储备条件特殊的物资品种,如应急食品、饮用水等,由市发展改革委与有关供应商签订代储或紧急供货协议,明确供应数量、规格、供货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域常年灾害情况、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学研判提出市级物资储备前置工作方案,及时将市级物资前置到相关县(区)。
第十条 根据应急保障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管理前置储备的市级物资(以下简称“前置物资”)。前置储备计划(品种、数量、地点)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
市发展改革委应与承担前置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签订委托储备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有关标准,仓房要满足结构安全标准,干燥避光、通风良好,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库容库貌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仓储内部管理,做好市级物资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运、储备管理信息化等各项工作,做到入库、保管、出库手续完备,凭证齐全。
第十三条 市级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区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规范存储应做到:
(一)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定期倒垛、通风、晾晒,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二)按批次设置物资货位卡或标签,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保质期等;
(三)定期盘库检查,做到标签规范、账物相符、账目清楚,确保市级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并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承储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上季度储备管理情况。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将上季度库存市级物资品种数量及其价值、仓库储备明细、储备物资出入库、报废处置等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检查台账,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切实保障人员、物资、设施设备安全;
(五)建立日常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实行领导带班、双人双岗值班;
(六)结合实际,采取桌面推演、现场实操等方式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物资紧急调运、消防安全等演练。
第十四条 市级物资和采购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及建设用地等国有资产,未经物资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物资主要用于应对市域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或突发险情的应急救灾需要。未达到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条件时,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险情研判情况调拨使用市级物资。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动用指令和调运通知是动用市级物资的有效凭证。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明确指示批示的,按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除上述情形,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或突发险情发生后,自然灾害或险情发生地(以下简称“灾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先动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不能满足救助需要的情况下,由灾区逐级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拨市级物资。申请内容包括:基本灾情、转移安置人数、需物资救助人数;本级物资储备情况、已调拨及余量情况;申请市级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以及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申请,后补办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市级物资调拨坚持“就近调运、先进先出、出旧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避免和减少物资浪费。
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灾情实际、调拨申请、市级物资储备现有数量及布局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后,向市发展改革委下达书面动用指令,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并抄送市财政局和物资申请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向承储单位下达调运通知,承储单位做好物资调运和组织协调工作。
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形式下达指令通知,应急响应或突发险情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调运手续。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调运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安排调运力量,办理物资出库手续,根据需要可派人员押运,在8小时内将首批物资运抵指定地点,与灾区应急管理局确定的交接联系人办理交接手续。
灾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委对接收的市级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填写物资接收回执,物资纳入当地救灾物资储备统一管理。如有数量或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市级物资出库后,承储单位负责核减库存。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物资、谁承担费用”的原则,调用市级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费、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灾区应急管理局承担。调运费用可由调出物资的承储单位先行垫付,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灾区应急管理局应与调出物资的承储单位进行结算,费用由灾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将调运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五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或突发险情发生后,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灾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做好救灾物资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灾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救灾物资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当做到程序合规、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不得出售、出租、转借、损坏和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接受县(区)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级物资调拨使用后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对于使用后保存完好、价值较高且可重复使用的物资,如发电机、场地照明灯、24平方米及以上的指挥帐篷等属于可回收类物资。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灾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应急管理局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和整理达到市级物资入库质量要求后,应及时归还至承储单位,并作为市级物资登记入库、储存管理。
对于已调拨到位或已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后的物资,确因已消耗,磨损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高的,如24平方米以下的帐篷、折叠床、折叠桌椅、应急灯、被服类物资、应急食品等属于非回收类物资。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灾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应急管理局统一进行排查清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救灾物资报废及损失核销处置有关规定,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可能影响正常调拨使用的待处置的市级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或技术鉴定评估意见可作为市级物资报废、库存核减的重要依据,如符合之一的,参考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超过建议储存年限,并经评估或技术鉴定,不能满足救灾工作的要求;
(二)如因进行破坏性理化指标检测或非人为因素致使抽检物资无法正常使用的;
(三)历史遗留的盘亏等其他原因造成各类非正常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存储已达到或超过推荐使用年限,但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的市级物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技术鉴定评估或质量检验,其中被服类救灾物资可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冬春生活救助等方式发放给受灾困难群众,帐篷类等其他物资优先安排调用。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绿色环保方式对报废物资进行处置,处置收入在扣除应
缴税金、质量检测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分别提出市级物资采购、物资储备管理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经费预算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市级物资(包含本级储存及前置物资)投保财产险,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开展物资质量检验,所需保险费、采购验收质检费分别从年度储备管理经费、物资采购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应急购置资金额度超出年度购置经费预算时,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前置物资按照年度平均月末库存价值4.5%的标准核算管理费补贴,主要用于市级前置物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装运费、质检费、信息化系统维护费等项目支出。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物资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储备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或损毁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形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特大暴风雪导致道路全封闭)造成的调运延误或物资损毁,承储单位经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联合认定后免除责任。
如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中(一)、(二)、(三)、(四)中的情形,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可停拨或扣除承储单位相关管理经费,并要求承储单位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储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级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