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哈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及有关规定,哈密市科技局对《哈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哈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哈密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9日
哈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哈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制约的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科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哈密市科技发展规划设立,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哈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类型的项目。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课题,课题是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服务于项目总体目标。
项目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由市科技局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原则。组织实施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实行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科技报告、评价、验收、科研诚信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四条项目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统筹科技资源,组织实施科技项目;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推荐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履行推荐单位职责,做好项目的推荐审核、监督实施、协调联系等工作,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在哈密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负责按照签订的合同书内容实施项目,配合做好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科技计划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资金总量的60%。
项目下设课题的,市域外单位可作为课题承担单位。市域外单位承担的课题数量原则不得超过项目总课题数的三分之一,且申请财政资金原则不得超过项目支持财政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具有完成项目(课题)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承担项目(课题)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专业机构是经市科技局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绩效评价、监督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专业机构的管理按照自治区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项目组织管理包括立项管理、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监督管理等。组织管理以项目为基本单位开展。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体制改革和项目组织管理改革要求,持续优化改进项目实施机制和组织模式。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责任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
第十二条项目(保密项目除外)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检查结果、验收结果等信息,应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公示。
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管理遵循回避原则,在项目(课题)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程序中,与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当事人、单位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对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人员、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工作规范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在验收前应提交科技报告,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应设置绩效目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市科技局加强指导、监督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保密管理,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采取事前立项支持方式,市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为前补助、后补助两类。
第二十条事前立项项目按照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专家评审论证、党组会审议、编制计划、下达文件、签订合同书等程序进行。拟立项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类项目在合同书签订后依照计划文件拨付资金。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在通过验收后,市科技局按照项目预算安排拨付资金,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哈密市委、市政府交办或市科技局党组决定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简化组织流程,及时启动。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哈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需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和项目(课题)申报人应符合申报限项要求,提高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投入研发工作。
产业化类项目,应有企业参与,鼓励企业牵头承担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二十四条立项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和行政部门的综合统筹作用。
项目评审可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
项目技术评审与资金预算评审应合并进行,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如有必要,可单独组织预算评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和目标定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实施期从计划下达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应向推荐单位抄送项目立项文件,向未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第二十七条事前立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五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过程管理是指自项目签订合同书到验收前的全实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管理、中期评估、重大调整、撤销或终止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书推动项目实施,及时报告项目重大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市科技局加强调研指导,督促、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课题)重大调整、撤销、终止等做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自评,经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
第三十一条对执行周期在2年以上且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开展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实施、资金支持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一般事项调整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项目撤销、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市科技局也可依规做出撤销、终止决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提前完成合同书约定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检查。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公开。
第三十六条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
被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资金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科技局批复后,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退回。
第六章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承担单位在合同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须提交验收材料,6个月内须完成验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推荐单位组织开展。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一次性进行。
第三十九条验收专家组以合同书、经费预算书等为基本依据,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逐项考核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实地勘验。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并对项目结余财政资金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退回的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缴入市科技局账户,由市科技局统一上交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对于验收结果有不同意见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提出异议,市科技局视情况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完善项目尽职免责机制,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已勤勉尽责,因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导致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经评议认可,免于相关责任追究和负面评价。
第四十二条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四十三条落实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四十四条加强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与发布。对项目实施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需对外宣传发布的,应报经市科技局同意。
第四十五条项目(保密项目除外)应当结合科技创新任务,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推动科技成果科普化。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立和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监督问责机制,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权责对等原则,对市科技局、专业机构、推荐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和专家进行督导和问责。
第四十七条市科技局、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是项目监督主体。监督应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集中时间开展。对风险较高、存在问题的项目可加大现场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四十八条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专家、专业机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等,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相应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价记录。具体按照自治区相关信用管理办法执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办法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